摘 要:美育即审美教育的观点,从术语到论述,从认识到实践,它都名不副实,以偏概全,在“美育”和“审美教育”两个概念之间犯了内涵不明,外延不清,判断失真的逻辑错误。更主要,美育一旦只讲审美而不讲创美,或者只讲精神创美而不讲物质创美,就有可能背离美育的实践本质,从而失去教学相长的创新精神,严重影响师生个性自由的全面发展。 关键词:美育、审美教育、以偏概全 美育的本质,是我们倡导美育、实施美育、进行美育创新和深入研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。关于美育的性质,历来颇多异议。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,美育也就没有理解、实行的基础,随之而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妥善的处理。其中“美育=审美教育”的观点,是中国最普遍、最流行,几乎众口一词的一种看法和说法。就“审美”来说,其本质是一种主观的、带有强烈情感、态度倾向和思辨色彩的精神活动,而不是客观“美质”和“美育实践”本身。种种不同的美学观与美育观,大多是由“审美”和“审美教育”这种主观精神活动引申演绎出来的,而不是对“美”和“美育”实践进行具体探索、研究的结果。因此,要对各种不同的美育观点进行澄清和探讨,就不能不先对“美=审美”、“美育=审美教育”的观点进行审视和辨析。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种观点到底能不能成立。 一、审美教育说的疑义 唯物主义认为:“美”是人类与自然、社会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。三者缺一都不可能有美的产生、存在、运动、变化和发展。“审美”的根本特点就在于:它是人的一种十分个性化的精神活动,它必须也只能以美的无限多样性及其产生、存在、运动、变化和发展的现象、本质、规律为作为自己的前提或对象。因此,“审美”为作为个人的一种身心体验(美感)、主观认识(美识)、价值判断(美值)的精神活动,既不可能,也不应该离开人类共有的自然属性、社会然属性,以及自然与社会自身的性质、状态去孤立地进行。这就意味着:个人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,作为自然与社会中的一分子,其审美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合乎特定的科学视角与客观标准。其科学视角就是美学的视角,其客观标准就是自然与社会的美质标准、美律标准。所谓“合乎”,就是美学视角与研究对象之间必须具有不可偏离的对应律和对应性。 (一)审美须有客观标准我们知道,“美”对任何个人来说,总有一定的看法(立场视角)、想法(愿望设想)、说法(言语表达)和做法(劳动实践),即美的个性追求。四者之间其实是有区别的,而美对整个人类来说,又有其共通的物质形式、精神内涵、行为规范、努力方向、具体表现和评价标准,即美的普遍要求。因此,就人(主体)与物(客体)的关系而言,“美”就具有自身的本质规律和存在方式,即美的自然规定、社会需求、人性特征的内在联系及发展趋势。因此,辨别和评判事物的好坏美丑,既有主观标准,又有客观标准;既有自然标准,又有社会标准;既有个性标准又有共性标准,矛盾双方必须相统一,即创美和审美都必须合乎美的本质和规律;而普遍适用于万事万物的审美标准(且不说“创美”),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客观性。“解构主义”的错误正在于:它试图通过否定审美标准的层次性,来消解万事万物的共同美质、普遍规律和一般特征,从而也就消解了美学和哲学。洋奴主义者也恰恰忘了:“解构主义”也是哲学,而且是误把“解构”作为普遍本质、普遍规律的哲学。仅就审美主体方面的看法、想法和说法而言,美是一切肯定认识(真)、价值取向(益)、伦理道德(善)及其相互关系的哲学概括和褒义表达。美的视角不同 ,人们认识、希望、设计、改变和创造事物的过程、方法、结果及审美态度、评价标准就不同。同样的审美判断,可以有不同的语言表达。正面的如:美、好、优、良、高、巧、妙、佳、棒、酷、爽……,反面的如:丑、劣、莠、低、拙、俗、糟、差、土、腻……;同样的言语形式,也可表达不同的审美判断,如“好”可以是直接肯定,也可以采用反语,其变化跟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一样是无穷多样的。在这里,一切问题的核心、关键就在于:主观的审美判断、言语表达与美的客观存在、本质规律是否能够具有同一性,换言之:审美是否能够对美进行正确的审视和表达,而“美”是否具有自身的客观本质及其规律性。另外还须注意的是,美丑存在于三个世界:物质世界、精神世界、符号世界。三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。“审美”属于精神世界,而审美的结果倘若不仅是为了自我体验,并且更是为了与别人进行对话交流,那就必须通过语言(符号)表达出来,以表示某人对事物的肯定(美)或否定(丑),从而也就进入了符号世界,也被作为客体,成为供别人审视和评判的对象。这时候,“美”或“丑”就常常作表示主观评价的形容词使用。但在汉语中,“美”却有三种用法:名词、动词、形容词。这就要求符号世界与精神世界、物质世界之间必须能够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。在这里,作为实践的、辩证的唯物主义的能动认识论或能动反映论仍然是有效的。“美”作名词时,一般用于客
下一页 返回首页 返回列表